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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形势下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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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相差较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高,其养老金都是由国家财政负担的,在职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个人基本不缴费,职工个人有缴费的,也是按照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2%缴费,2014年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个人也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退休时,却能享受很高的养老金待遇。而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基本上靠的是个人缴费的多少,在职职工,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而许多下岗职工按照缴费工资的20%全部由个人缴费。近年来,国家连续多年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逐步缩小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差距。笔者认为,这并非最佳做法,要缩小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差距,就应该实行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轨,实行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首先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起来,即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实行统帐结合、统一退休年龄、统一养老金计算方式。以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框架,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一并纳入统筹范围。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可以消除干部、职工与工人的身份差别,可以缩小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差距,养老金都按缴费年限、工龄、个人帐户资金计算,还可以减少管理机构,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合并,统一管理。这样还能减少推诿扯皮的现象。

  三、建立统一的缴费标准和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综合各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为基础,缴费标准以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5%的费率筹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中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5%,将其中的15%作为统筹基金,10%计入个人帐户。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周年,养老金计发以个人帐户筹集额为计发基数,按照工龄计算,具体的计发办法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各地的计发办法修改完善后确定。凡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由《社会保障卡》记录,一人一卡,卡随人走,人到哪里,保险就跟到哪里,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劳动者失业后,不管是否再就业,不分城乡,其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自己接续,如果失业后,未再就业,生活来源没了,确实无法接续养老保险的,可以中断,待实现再就业后,或自己有了条件,可以再接续。

  四、统一确定退休年龄。退休年龄应该有个统一的标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退休年龄仍然确定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比较适合。对于从事脑力劳动和比较轻松工作的女性,可以延长5年至55周岁退休,对于从事特殊工种和重体力劳动的男性,可以提前5年至55周岁退休。根据目前我国实际情况,可以实行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最终实现男女同龄65周岁退休,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做好顶层设计,不搞一刀切,建议法定退休年龄仍然设在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身体条件允许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可以延迟到65周岁。

  五、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说:“十三五”时期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就是具有先进的建制理念、明确的发展目标、完整的体系结构、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真正建成符合制度客观规律、适应中国国情的更加公平、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一个公平取向、覆盖全民、保障适度、权责清晰、运行高效、可持续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建成,必定成就民族复兴的“中国梦”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要建成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必须要实现社会保障城乡统筹,笔者认为,就应该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上率先实现城乡统筹,首先,要建立适合我国农村实际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2009年开始,我国开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后来,又在未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中开展试点,到目前为止,已经在全国各地全面推行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上杭县是全国首批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县之一。在此,以上杭县为例,谈谈如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上杭县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来为城乡居民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暂行办法提出,新农保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农民实行属地管理。上杭县新农保的目标任务是: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全县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上杭县新农保参保范围是,凡有上杭县户籍年满16周岁(在校学生除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每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至2000元每百元为一个缴费档次共20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根据上级调整情况,结合上杭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生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政府补贴:缴费100元的政府给予30元补贴,每增加100元政府补贴加5元,缴费2000元的,政府给予125元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现在已提高到每人每月143元),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就可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资金由中央、省和县三级政府负担。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政府为其代缴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的对象,市、县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45-59周岁的二女结扎户和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除每人每年给予缴费补贴30元外,省财政另增加20元补贴,县政府为其再增补10元;对农村45周岁以下,已落实二女结扎的结扎方和生育一孩后实施绝育措施的夫妻双方,在每人每年按30元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县政府为其再增补10元。上杭县规定,为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除参保人死亡或移居国外的,其余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概不予退回,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转移。参保人死亡或或移居国外的,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部分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凡上杭县农村户籍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应以户为单位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积极参保、长期缴费的青年农民,将实行长缴多得。根据国家和省、市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上杭县也将结合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及物价指数变化综合考虑作适度调整,调整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笔者认为,应该总结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经验,在2020年前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金先实行省级统筹,再逐步过度到全国统筹。对于有条件的城乡居民,外出务工的农民,自谋职业的城乡居民要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允许其参加。应该设计一种公式,允许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相转移接续。待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成效,农村富裕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两种制度可以互相转移接续,由参保劳动者自由选择参保,从而真正实行城乡一体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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