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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装修掉“拉钉钳” 三岁女童被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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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装修掉“拉钉钳” 三岁女童被砸中

珠海3岁小女孩小涵(化名)在参加某教育咨询公司早教托管时,没想到“祸从天降”,被高空中掉下来的一把“拉钉钳”意外砸伤,造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小涵父母将高空作业者和早教机构告上法庭,要求对小涵受伤负责,不过,法庭上,施工方和早教机构则相互推诿,均认为是对方的主要责任。南都记者昨日从香洲法院获悉,法院方面认为,高空作业者是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近20万元的赔偿责任,教育咨询公司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则对事故承担15%的补充赔偿责任。

高空作业砸伤三岁女孩

小涵是珠海一教育咨询公司开设的全托班学员。2016年4月29日,莫某在给珠海某小区一住户安装铝合金窗户,该教育咨询公司的老师带领小涵在内的托管班学员到该小区内进行户外活动,在经过该住户楼下的通道时,从其窗台上掉落一把拉钉钳,将小涵砸伤。

事发后,小涵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小涵因高空坠物砸伤颅骨,造成左额异物穿通伤等多处骨折、挫伤,当日即进行开颅手术,并在医院住院治疗14天,于2016年5月出院,医嘱注意休息,继续营养支持,10岁后如有颅骨缺损仍需做手术等。经专业机构鉴定,小涵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托管公司与施工者互相推诿

小涵受伤后,小涵父母把莫某和教育咨询公司诉至香洲法院,要求二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小涵的父亲认为,小涵作为只有3岁的幼童,无辜遭受如此严重的伤害,给自身及家人造成了心理和精神上的创伤。教育咨询公司与高空作业者莫某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莫某辩称,当时高空作业噪音大,教育咨询公司的老师应该避免让小孩子从楼下经过。教育咨询公司则辩称事发路段是回早教中心的必经之路,当时路段并未看到任何有关装修、维护的标志,对施工的声音并不灵敏,老师也反馈说当时并未听到装修的声音。

法院

判决

施工者和早教机构均需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涵在教育咨询公司托管期间,被施工掉落的拉钉钳砸伤,莫某作为施工方,是导致其受伤的直接侵权人,应对小涵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教育咨询公司对小涵在其早教中心托管期间的人身安全承担安保义务,虽然小涵系因莫某的直接侵权行为导致损害,但小涵是年仅3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教育咨询公司的老师在带领小涵及托管班的其他幼儿外出活动时,需对活动场所及周围环境的安全尽更高的注意和防范义务,莫某的施工场所正处于托管班幼儿的活动区域内,且其在安装铝合金窗户时需要使用冲击钻打孔,会产生较大的噪音,教育咨询公司的老师对活动区域内的安全问题应该有所察觉并避免带领幼儿前往危险区域活动,却抗辩其托管班的老师未注意到该区域内有人施工,仍然带领托管班的幼儿从施工场所的楼下经过,间接导致了小涵被坠落的施工工具砸伤,该教育咨询公司因其工作人员的疏忽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对小涵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事故发生于小区范围内,安全隐患较小,以及托管班老师的主观过错程度,酌定对小涵的损失在15%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莫某向小涵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在内的损失近20万元,教育咨询公司对莫某的上述赔偿责任在15%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两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以及责任比例分配问题。本案不存在莫某与教育咨询公司的共同故意,二者不构成共同侵权。侵权事故体现为莫某的拉钉钳从高空坠落砸伤小涵,实施侵权行为的是莫某,而非教育咨询公司,该教育咨询公司组织户外活动的行为仅关系到其是否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并不构成实施侵权行为,二者也不成立分别侵权,应只认定莫某为侵权人。

高空坠物伤人如何担责?法官表示,一是看能否找到直接侵权人,也就是伤人的坠物是谁丢的。直接侵权人肯定承担主要责任。其二,如何涉及到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则监护人或监管机构也需担责。此外,目前高空坠物中海经常会出现找不到是何人抛物的情况存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涉事高层建筑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应承担补偿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 朱鹏景 通讯员 李春源 张梦颖 周余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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