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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扩容,司法探索当跟上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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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法印发《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诉机制和诉讼平台建设,以及在线诉讼的身份认证、立案、应诉、举证、庭审等诉讼规则作出规范。按照中央深改组安排,继去年8月浙江杭州设立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后,国家将在北京、广州增设两家互联网法院,并于本月挂牌收案。

从杭州初创到此番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跟进,相关实践探索不仅是对特定涉互联网纠纷的司法直面,更给传统司法裁量的具体运行方式以及整体诉讼制度带来不少新课题。于公众而言,互联网法院的增设不仅意味着中国法院序列又添新丁,更为切身相关的考量还在于互联网法院对自身权益可能产生的影响。此番最高法解释明确了三家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不是所有地方的涉互联网案件、也不是所有泛互联网色彩的纠纷都归互联网法院管辖,而是依托互联网发生、证据也主要产生和储存于互联网等“适合在线审理”的特定案件被列入互联网法院的审理范畴。网络技术嵌入社会经济生活各个层面,司法审理的各类民商事纠纷,或多或少都带有一定“互联网色彩”,显然不可能因互联网的介入而完全打破现有司法管辖规则。

互联网法院除了对互联网案件的管辖有所探索,也对司法运行程序的尽可能网络化展现出开放的姿态。全程在线进行的法庭审理,与基于司法公开的庭审网络直播是否可以无缝对接,在线的诉讼参与账号之外,公众对案件的在线“旁听”亦应有账户权限和网络通道的设计。而从诉讼一开始的在线立案,到诉讼主体的账户认证、参与庭审的规则都堪称司法探索的全新领域,全程在线审理不仅是多方视频聊天那么简单,司法制度设计要有能力为新技术的储备和迭代留足空间。三地互联网法院的具体实践依然具有探索性质,司法裁量深度介入和干预互联网纠纷,或者说国家司法制度因应互联网发展而做出更多体制机制的改造,设置互联网法院可能只是第一步。

互联网技术为司法带来的挑战与可能性,不仅是纠纷的多样化呈现,也对司法裁量的具体方式、思维习惯提出新要求。从案件受理开始到庭前准备、证据交换,再到具体的庭审以至执行送达,全程在线审理的状态对司法裁量的程序节奏不乏颠覆性改变。传统审判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认定多有争议,司法对诉讼过程中的新证据形式和认定标准应当有不断探索的勇气和智慧,摆脱对线下传统公证程序的过度依赖,在具体司法裁量中引入专业性、技术化的判断和评估。专业司法尊重事实证据,包括因技术迭代而有更多元呈现的证据类型,司法对待互联网技术的态度同样是司法专业思维的题中之义。

互联网法院作为基层法院受理案件,其上诉机制依然会回到传统司法序列,这就意味着法院审理和认定特定案件事实的标准、规则需要明确和统一。传统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对专业裁量的干扰因素并不会因审理方式的变化而自然消退,全程在线审理的电子屏幕背后依然是具体的诉讼参与各方,司法审理程序与证据呈现的网络化需要(甚至尤其需要)良好司法环境的支持,也相应提高了本轮司法改革的社会期待值。

司法对互联网纠纷的证据事实判断虽有基于技术迭代的观念跟进,但基本的程序规则以及庭审的权利对等保障并不会因此有所改变。而传统司法序列中的裁判机构在更多仅是“涉网”的社会纠纷面前,亦需充分考量已经无处不在的互联网变量,有更多因应网络发展的具体司法探索,这可能是互联网法院对更大范围的国家司法实践所应有的示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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