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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玩蹦床受伤”的教训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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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月21日,张先生带着儿子航航(化名)到游乐中心的蹦床处玩耍,后航航不慎将胳膊摔伤。经鉴定,航航左肱骨外髁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张先生于是将北京某游乐中心起诉到北京昌平法院,要求游乐中心赔偿医疗费等15万余元。近日,昌平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游乐中心承担20%的责任,赔偿张先生各项损失28593.86元。(北京青年报2月27日)

  时下,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游乐场所越来越多,儿童玩的玩具、游戏、活动设施也是“琳琅满目”、五花八门。每逢节假日,年轻的爸爸妈妈们便带着自家的宝贝到自己喜欢的游乐场,让孩子尽情的玩耍;平时,多由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陪着。有的娱乐项目由于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不仅需要游乐场所实际经营者事先作出风险提示、通过现代化手段加强安全管理,还需要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严加看护,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保障儿童的人身安全。

  在这起事件中,张先生称,在儿子航航手术后,便与游乐中心实际经营者进行联系,双方就赔偿事宜一直没能达成一致。游乐中心则辩称,航航确实在其店里玩耍过,但不认可是在店里面摔伤的。而且,航航摔伤并非由于蹦床损坏等质量问题导致。蹦床的位置虽为监控死角,但工作人员平时会通过监控或者巡视的方式进行安全管理。

  游乐中心提供服务的对象是8岁以下的儿童,从法律上说,8岁以下的儿童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们在游乐设施内玩耍,难免会发生意外,游乐中心作为管理者,应当尽到巡视和监督的义务,而事发的蹦床恰处于监控死角,如果一时巡视和监督不到,导致儿童在游玩时一旦发生危险,既不能够及时发现,也不能及时排除,基于这一点,很难说游乐中心尽到了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其一。

  其二,法定监护人难辞其咎。事发时,航航年仅5岁,是无行为能力人,张先生作为航航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保障其人身安全,但事发当时张先生并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承担80%的责任比例,游乐中心承担20%的责任比例,孩子受伤已经让家人心疼不说,还得“担八成责”,教训沉痛而又深刻。

  “儿童玩蹦床受伤,家长担八成责”,其深刻教训就在于,家长带孩子到游乐场或其他娱乐场所游玩时,一定要把安全放在心上,一心一意看护好孩子,别当“低头族”,别只顾自己贪玩,尤其是一些存在危险性的娱乐项目,应尽到监护职责,不能有丝毫的大意,否则,自身将承担必须承担的责任;与此同时,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必须全力做好保障工作,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的游玩环境,不能有丝毫的疏忽。为此,必须认真排查隐患,监控和巡视要常态化,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加以控制和整改,防患于未然,保障儿童玩得开心、玩得安全,尽力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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