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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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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民政局、慈善总(分)会:

根据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慈善总会印发的《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修订)》(苏民福〔2018〕10号)文件精神,特修订《州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慈善总会

2018年10月9日

常州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修订)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制度。为更好地发挥慈善救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以下简称“儿童大病慈善救助”)政策与医保、大病保险政策有效衔接,更加精准地推进我省儿童大病慈善救助工作,有效缓解贫困家庭重大疾病患儿的经济压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1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苏民福〔2018〕10号)精神,对原有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公布如下:

一、救助对象、条件

救助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本市户籍、患重大疾病、18周岁以下;

2.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3.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儿童;

4.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自负金额超过2万元(含2万元)以上。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自负金额是指,个人年度住院和门诊总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及其他社会救助等余下部分。住院费用及单张200元以上的门诊费用超过医保报销封顶线不予报销的部分纳入救助范围,因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未办理转诊手续等原因导致医保不予报销的费用不纳入救助范围。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

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困境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刑期、戒毒期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弃养(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的儿童;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困境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且需要长期治疗,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戒毒、弃养的儿童;非婚生育,父母无监护抚养能力的儿童。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月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两倍以内且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

二、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慈善组织募集的善款;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其他合法来源。

三、救助标准

根据申请救助患儿家庭经济状况对个人医疗费用自负金额,即个人住院和门诊总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及其他社会救助等余下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孤儿和父母监护缺失患儿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由省、市、辖市区慈善救助资金资助60%。

(二)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患儿和低保家庭患儿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由省、市、辖市区慈善救助资金资助50%。

(三)低保边缘家庭患儿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由省、市、辖市区慈善救助资金资助40%。

四、资金筹集及承担比例

儿童大病慈善救助资金由省、市、辖市区慈善救助资金共同承担。省级慈善救助资金承担资助总金额的70%,市、辖市区级慈善救助资金承担30%。

市级慈善救助资金负责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由财政资金、慈善募集款、福彩公益金按5:3:2比例筹集,每年按实按比例结算。市级慈善救助资金由常州市慈善总会进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负责本市(区)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慈善救助资金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五、申请程序

(一)患儿家庭申请

患儿监护人填写《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民政办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向户口所在地的辖市区慈善总(分)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1.个人信息及经济状况材料:

(1)《申请表》。

(2)家庭户口本和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济状况证明,即孤儿提供社会福利证复印件(加盖辖市区民政局公章或孤儿证明原件);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提供困境儿童证明(见附件3-1);低保户儿童提供低保证复印件(加盖辖市区民政局公章);低保边缘户儿童提供低保边缘户证明原件(见附件3-2)。

(4)患儿一寸照片3张。

2.救助资金申请材料:

(1)《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结算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资金结算表》)。

(2)疾病诊断书(或能显示病情的诊断报告或出院小结)。

(3)加盖医保中心或医院公章的费用发票复印件(费用发票遗失的可由加盖医院公章的费用明细代替)。医保、大病保险未予报销的票据须提供发票原件、费用明细(须有医院公章),并提供医保、大病保险到达封顶线证明。

(4)加盖医保中心或医院公章的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单复印件。

(5)出院小结。

(二)项目将按年度复核受助患儿情况。跨年度首次申请除提供“救助资金申请材料”外,另须提供“经济状况证明”。年度内再次申请仅需提供“救助资金申请材料”。

(三)辖市区慈善总(分)会审查核实申请人情况,对符合慈善救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核算总救助金额及省、市、辖市区慈善救助资金承担的资金数额,填写《资金结算表》,于每月月底前将患儿申请材料纸质件及申请、资金结算汇总表电子档(汇总表见附件4、5)分别报市慈善总会、省慈善总会。

(四)市慈善总会接到申请后及时调查审核患儿相关情况,研究确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并复核救助金额。省慈善总会审核申请材料,并复核救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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